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兴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段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兴坤与被执行人段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111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兴坤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491元(含执行费2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元(已付),剩余案件款15213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若违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111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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