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 负责人:孙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勋,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航,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锟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王锟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