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26904。
负责人:罗翔,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曾聪,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题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题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被告题某1、李某某、刘某某、题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