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秦大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大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秦大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