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团队移送。
被执行人: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孟涛罚金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人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二、涉案未追缴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因被执行人孟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xxxx元,向被害人陈国强发放赃物折价款xxxx元,剩余xx元上缴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二、经郑州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徽省临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街分中心、阜阳市住房公积金临泉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