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籍贯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和友路舜和家园,身份证×××
被告:谢大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籍贯四川省浦江县西来镇,现住四川省浦江县西来镇,身份证号码×××
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人代表:刁先军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诉被告谢大均、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我院提交了就原告陈伟的代理人左耀明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异议。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后,认为:1.原告提交的与代理人之间的身份证明并非公安户籍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力不足;2.原告出具的委托书上的委托事项不明,无法辨别左耀明是否有权参与本案的诉讼;3.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以治病为由未到庭,也未提交医院相关证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该案件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