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冯海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福,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进华,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飞、冯海明与被告李进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飞、冯海明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飞、冯海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飞、冯海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计1,648元,由李**飞、冯海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