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仁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车江镇。
被执行人周晓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李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李冬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松江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日以(2021)湘0422执12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查封了被继承人李先知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市雁峰区的房产(产权证号:0009****号,建筑面积:105.55m2),并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晓燕、李美、李勇、李冬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晓燕、李美、李勇、李冬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仁国借款本息361492元,但被执行人周晓燕、李美、李勇、李冬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继承人李先知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市雁峰区的房产(产权证号:0009****号,建筑面积:105.55m2)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王一国
审判员 谭子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