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1044294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 被执行人:施雷,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中盛康城小区4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孙迎利,女,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中盛康城小区4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雷、孙迎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施雷、孙迎利名下位于海州经济开发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系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本案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执行费执行到位2274.99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杜秀丽 审判员  万路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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