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雅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广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678355796Y。
法定代表人:曾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芳,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栋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洪雅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栋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洪雅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洪雅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