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9901948H。 法定代表人:梁德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英晋,该公司风险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天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88号冠亚国际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5100578。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刘三姐大道冠峰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745108999F。 法定代表人:韦素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美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审理经过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天帆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美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柳州天帆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美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广西柳州天帆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美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合计17657784.6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11日,之后另计)。本院对该案依法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5058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裁定,对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刘三姐大道192号金桥商贸城冠峰大厦A幢第7层A-主-7号房、第8层A-主-8号房、第9层A-主-9号房、第10层A-主-10号房、第11层A-主-11号房、第12层A-主-12号房进行公开拍卖。经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变卖因无人应价流拍。本院依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裁定将上述房产以变卖流拍价人民币捌佰捌拾捌万元(¥8880000元)交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抵债。另本院依法划拨了刘美芬的银行存款合计82510元。上述划拨款中,支付本次拍卖辅助费1000元后,剩余款81510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除此,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两次强制执行(首次执行受偿债权为1896454.61元,案号:2017桂0224执781号),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受偿债权10776454.61元(壹仟零柒拾柒万陆仟肆佰伍拾肆元陆角壹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恩宏 审判员 梁玉壁 审判员 罗远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