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湾大街。
负责人:孙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