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7960153-3,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洪国,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张文友,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兵,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杨巧,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重庆市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30日的(2020)川0502民初567号判决,于2021年5月24日,以(2021)川0502执恢389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泊岸森邻房产证号:川(2017)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112118号[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请求归还代偿的借款本金840万及利息243986.99元,律师费296225元诉讼费保全费46920元。合计8987131.99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洪国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执行人王洪国所有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泊岸森邻房产证号:川(2017)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112118号(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   心   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510501王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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