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丽米热·阿吾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丽米热·阿吾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8.53元,合计73.53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青松 书记员 刘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