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丽米热·阿吾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丽米热·阿吾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8.53元,合计73.53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青松 书记员    刘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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