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金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申请人:段金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金裕与被告段金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金裕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同年8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821民初156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段金超名下价值408113.86元的财产,2020年9月4日,申请人黄金裕以财产保全期限将至,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段金超在中国银行长沙市雨花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59×××05内的存款168113.86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望城坡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62×××75内的存款1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金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段金超在中国银行长沙市雨花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59×××05内的存款168113.8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段金超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沙望城坡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62×××75内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高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