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新民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