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东波,又名杨东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谢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东波诉被告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东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4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35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后经催要未果而成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谢峰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东波与被告谢峰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4日,谢峰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杨东波借款50000元,并向杨东波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杨东博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此款于2015年10月15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不还,愿用自己的全部家产顶账。并承担每天借款总额的违约金。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到期不还属于欺诈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谢峰,2015年7月4日。证明人:侯留云。”2015年11月谢峰返还杨东波1000元现金,及用15箱白酒(每箱270元)冲抵欠款,共4050元。另外,2016年3月,杨东波欠被告父亲劳务费共860元,杨东波愿意冲抵借款。余款28990元(35000元-1000元-4050元-8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卷为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谢峰欠原告杨东波款289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为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8990元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谢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东波款28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