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某1因与被申请人赵某2、赵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39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晓静
审 判 员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