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董磊,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勇诉被告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货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欠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董磊从原告陈勇处购买油漆、材料等装潢材料,双方于2020年1月24日结算,董磊尚欠陈勇24500元,其出具欠条一张。同日,董磊通过微信支付2500元。余款22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董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董磊从原告陈勇处购买货物,应支付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2000元,有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原被告就欠款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计算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支持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董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勇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董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志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