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城区三台路88号。
法定代理人:屠伟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彭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蒋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蒋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蒋连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与彭峰强、蒋芳梅、蒋永忠、蒋连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325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759.59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土地、证券、车辆、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其人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