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3-35号。 法定代表人:武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省泰康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定西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万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万福,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定西市安定区号。 被执行人:郭淑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定西市安定区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刘万福、郭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2016)甘1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由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偿还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699654.72元,并承担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882459.54元,本息合计20582114.26元;2016年5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刘万福、郭淑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如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担保的定循园国用(2012)第26000056号土地使用权、定市房建开发区字第0005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中记载的工业用房及定市房建开发区字第0007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中记载的综合用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2356元,执行费52611元,由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刘万福、郭淑英共同负担。 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72356元,执行费52611元由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30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300万元;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250万元。2、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按期偿还上述1200万元、案件受理费72356元及缴纳执行费52611元后,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进行追索,并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及债务担保关系。3、如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刘万福、郭淑英不及时、足额的履行和解协议,则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甘11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甘肃泰康制衣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永宏 审判员 白 耿 审判员 魏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