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鞠华东,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振检刑诉[2021]505号
被告人
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鞠华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华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鞠华东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鞠华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