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增与被告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增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文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5日,被告张会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文增借款100000元,被告张会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会陆续给付原告75000元,剩余25000元至今未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会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5日,被告张会向原告李文增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李文增出具借条一张。现被告张会已通过转账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现仍下欠25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本院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会下欠原告李文增借款25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和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被告张会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增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张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