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贤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邵武市南武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南大道1号楼1层11号-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贤华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南武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52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武市南武夷投资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411,178元(其中案款405,200元、执行费5,978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志刚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