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传晓,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达,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湘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外出住址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韦传晓诉被告李湘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韦传晓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传晓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传晓撤回对被告李湘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韦传晓负担(已交纳),多预交部分2,150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办理退费手续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子吉 人民陪审员 朱家松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