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丽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肇源县为民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科员,住佳木斯市汤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丽侠与被告吕金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丽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金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史丽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合同欠款7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
月21日被告与原告的丈夫黄宝良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超等乡××屯东南的土地1300亩,年限为5年,时间从2019年4月21日至2013的12月1日,2019年承包费为每亩53.84元,共计金额70000元,承包款在每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一年承包结束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当年承包款,并违约在先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承包土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吕金龙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史丽侠与黄宝良于201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21日黄宝良与吕金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黄宝良承包的位于肇源县东南的土地承包给吕金龙,承包年限为5年,承包亩数1300亩,承包期限从2019年4月21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2019年每亩53.84元,共计金额为70000元整,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承包款。合同签订后,2019年吕金龙耕种了案涉土地,但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当年承包费70000元,2019年后吕金龙未耕种案涉土地。黄宝良于2021年2月26日去世。史丽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黄宝良与吕金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给付2019年的承包费70000元。
另查,黄宝良的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其子黄健书面放弃对案涉土地的相应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黄宝良与吕金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黄宝良去世后,史丽侠作为黄宝良的妻子,享有对案涉土地的相应权利。吕金龙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2019年承包费已构成违约,故对史丽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吕金龙缺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黄宝良与吕金龙于2019年4月2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吕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史丽侠2019年土地承包费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吕金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