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甘052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5379.3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销该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57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怀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