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王建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华与被告王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500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15个月,30000元×1%月利息×15个月=4500元),合计3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建云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于2020年6月26日、2020年8月10日、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14日,拨打被告电话XXXX催要借款,内容分别为:“王永华:我就说呢你拿的我亲家三万块钱,我夹到中间,我亲家也是经过朋友拿的别一直在说呢。王建云:你到明天,后天别上了班了我给你最后确定之后给你答复,看是开工呢还是还钱呢。王永华:好好好。王建云:行恩恩好”。“王建云:……你先别气,到下午迟点子我给你个准信,这点我给你转几万呢,转两万呢还是转三万呢,行不。王永华:你赶紧把这个事情弄掉我咋都行,你没回都这个姿势。”“王建云:我今明两天至少两万给你凑,我刚刚打电话呢。王永华:你不管咋说我亲家住了院,一马虎还在医院,你拿那三万块钱这是事实吧,你把我三万给掉,属于新仁干活的,你看我再不提。”“王永华:喂。王建云:恩。王永华:你拿我亲家的钱,我现在在中卫呢。王建云:恩。王永华:你当着我亲家说,你那个钱啥情况,你事实3月25日拿我亲家30000元哦。王建云:你这是咋整呢么?王哥。王永华:我在我亲家呢。王建云:你把电话给给,也不要朝这么个说了,电话你给给我给解释。王永华:别肯定不接电话,我就问3月25日你拿我亲家30000元是事实吧。王建云:就是的,就是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与被告电话核实,被告陈述借款30000元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为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未进行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建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华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1元,原告王永华负担43元,288元由被告王建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