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土拨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5X9E6T。

法定代表人:陈小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土拨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森,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体丹尼斯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民大街3号院1幢5层5单元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B8616Q。

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土拨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体丹尼斯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 107 290.8元及利息,及将其承租的房屋予以腾退并交还申请执行人土拨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其承租的房屋已腾退并交还申请执行人土拨鼠(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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