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祥,男,汉族,现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于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祥与被执行人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70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7100元,未履行案件款705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辖区法院积案较多且标的较大,经查询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网络银行无存款,在证券、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公司地址已不再经营,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甘GQXXXX的长城牌小汽车一辆,该车在另案执行中已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甘肃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且认可本院“四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永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