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广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申请人:肃宁县帝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肃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5700628287。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蠡县,现住肃宁县帝豪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杨广山与被告刘志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广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肃宁县帝豪贸易有限公司肃国用2011字第08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杨广山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保全,对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杨广山的自有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冀肃房权证邵庄乡字第××号,位于石坊东路××小区8-1-502。查封期间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广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肖肖 书 记 员 周新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