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羁押于河南省许昌市许昌监狱。

原审被告:柏祝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传明与原审被告柏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潘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庆厂

审 判 员 王良敏

审 判 员 陶成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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