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桂才,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被告:梁会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桂才诉被告梁会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已庭下达成调解协议完毕,原告梁桂才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桂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梁桂才负担交纳本院(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