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52号。
负责人:胡雄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邝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永兴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邝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人民作出的(2021)湘1023民特6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2021年6月2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邝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4日、2021年7月20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邝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2021年6月3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虽然查到邝琨有住房公积金,已冻结,但不能执行扣划。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8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663478万元,尚有5.663478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