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永乐,男,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王永革,男,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永乐与被执行人王永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王永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谭永乐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永革给付承包费4440元,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除划拨王永革1929.99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王永革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永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永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永革新的线索,谭永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王德权 审判员 魏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