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永乐,男,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王永革,男,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永乐与被执行人王永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王永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谭永乐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永革给付承包费4440元,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除划拨王永革1929.99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王永革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永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谭永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永革新的线索,谭永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王德权 审判员  魏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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