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丙银,男,****年**月**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寺尔沟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慧,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碱沟村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祁丙银与被告李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丙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祁丙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工资5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腊月被告雇佣原告到新疆147团天业汇合新材料公司务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日工资为300元,按月发放。完工后经结算原告的工资为9500元,被告支付4000元,剩余5500未支付,202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了被告欠付原告工资5500元的事实,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维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雇佣原告到新疆147团天业汇合新材料公司务工。2020年1月10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李维欠到祁丙银2019年新疆147团天业汇合新材料公司工程的工人工资款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承包人李维,欠款人李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以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5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祁丙银劳务工资5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