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40471265300XL,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 法定代表人:闫垒升,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系该联社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夏中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中乾的银行存款,限额9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申请对象应指向具体的财物或具体的账户名称,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申请,不属于紧急的情况,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学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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