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油万彤化工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乌鲁木齐化工市场B3-2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787607534Q。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库西工业园区纬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68802480N。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新疆中油万彤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兵0201民初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缴纳案款170969元,但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设备、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交纳信息、证券交易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有车辆以及设备,设备抵押给案外人,有不动产、无公积金,无证券交易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对其名下不动产进行轮后查封。
被执行人新疆庆回归化肥有限公司尚有170969元未履行,本案目前属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波睿
审判员 王 栓
审判员 赵思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