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MAOJUGAA7N。 法定代表人:葛润明,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林,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485632.7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公司要求给其第八工程公司平定县采煤沉陷区××乡××村搬迁安置项目工程处指定地点送黄沙,运费由原告负责,被告在货到工地后即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约定由原告开具税票并送达被告。截止目前,原告共计开具税票865632.7元,被告收到后共计分两次支付原告380000元,目前尚拖欠485632.7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阳泉益欣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被贵院受理,案号(2021)晋0321民初字第11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甲方目前的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根据上述约定,本案应当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平定县采煤沉陷区××村,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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