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宝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66377982K。

法定代表人:林法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金宝键诉被告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宝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宝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百特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2万元;二、因本案产生的其它费用共计432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百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百特公司与金宝键于2017年8月1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百特公司同意将名下房产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龙兴路9号2幢101合计约17800平米的空地厂房出租给金宝键。金宝键按合同承诺支付了保证金和租金。金宝键于2020年4月30日经协商后退租,但是百特公司一直未返还保证金。为此,金宝键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恳请受理,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百特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金宝键、百特公司签订的出租合同书、收据、退租协议、石奇广、百特公司签订的出租合同书、转账记录等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宝键与百特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了出租合同书,百特公司将名下房产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龙兴路9号合计约17800平米的空地、厂房出租给金宝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金宝键即支付2万元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金宝键以其经营的濉溪泰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百特公司出具了收据。2020年4月28日金宝键与百特公司签订了退租协议,约定双方租期于2020年4月28日结束,自2020年5月1日起金宝键租用的厂房及区域由百特公司收回自行处置,双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即行变更。2020年5月18日,百特公司将涉案厂房及场地出租给石奇广使用。因百特公司未退还金宝键保证金2万元,金宝键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及退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已自愿解除出租关系,百特公司应退还金宝键支付的保证金2万元,本院对金宝键要求百特公司返还保证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金宝键主张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4320元,因金宝键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宝键保证金2万元;

二、驳回原告金宝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金宝键负担36元,被告百特节能电机有限公司负担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晓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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