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阳,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侯改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瑞与被告侯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敏、张泽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改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侯改林返还原告杜瑞借款本金57960元及利息(利息以5796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8日,被告侯改林向原告杜瑞借款57960元,约定借款周期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两张。原告按约向被告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现借款期限已至,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综上,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侯改林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侯改林以为工人发放工资需要资金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分两次向原告杜瑞借款57960元,侯改林于当天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借条主要载明:“今由侯改林向杜瑞借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元整(2620元整),此款用作本人发放工人工资,此款归还日期为1个月,如违约自愿按照人民银行利息计息计算,借款人:侯改林......”;“今由侯改林向杜瑞借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肆拾元整(55340元整),此款用作本人发放工人工资,此款归还日期为1个月,如违约自愿按照人民银行利息计息计算,借款人:侯改林......”。该款出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7960元,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借款本金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改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侯改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瑞借款本金579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以57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侯改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