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李慧。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洋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海洋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海洋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