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伟庆。
被告:张爱梅。
审理经过
原告许伟庆与被告张爱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许伟庆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伟庆对被告张爱梅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许伟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伟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