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包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XXY。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场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桂0512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退休生活性补贴和年度生活补助费77314.0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每年在北海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林地租某收入,本院已予以扣留,并向北海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提取,因北海市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任领导未到任,暂未能办理协助提取手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陈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劳动争议纠纷(2020)桂0512执130-178号执行系列案过程中,于2020年8月31日、9月2日通过扣划、提取等执行措施,执行到位1040000元。因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1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因对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现正在二审审理中。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包某某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请求对执行到位的1040000元执行款参与债权分配。因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诉讼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需要等待该案审理结果后才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予以审查。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法定代表人龚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北海市某某场的财产状况予以查控,如发现并核实被执行人林地租某、土地补偿款、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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