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 被告:李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新诉被告李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景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景新偿还借款共计2300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李景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0日,李景新向陈新借款200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约定年利率15‰,一年后还清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李景新为陈新出具一张23000.00元欠据。借款到期后经陈新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景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10日李景新向陈新借款20000.00元,约定2011年年末还款,年利率15‰,李景新给陈新出具欠据一张,将本金20000.00元及按年利率15‰计算一年利息3000.00元共同写入借据,即23000.00元。后李景新外出务工,无法联系,陈新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陈新提供的欠据1张、泰来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及陈新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新提供的李景新书写的欠据表明,陈新与李景新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李景新未按约定时间给付陈新借款构成违约,李景新与陈新约定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3000.00元,并一并写入欠据,故李景新应按欠据中数额给付陈新借款本息合计23000.00元,陈新庭审中表示放弃之后的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李景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陈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景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新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本息合计2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及公告费560.00元,由李景新负担,与前款同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薛晓峰 人民陪审员 闫长海 人民陪审员 马殿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毕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