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
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龙百货一楼45-2。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3130394194118M。
负责人:方静,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燕,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刘某某,男,住湖南省龙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自愿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庭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