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七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南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孔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图木舒克天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人民南路**天一名苑**楼****。
法定代表人:闻庆新,董事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iv>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负责人。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天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庆莉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