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0楼E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伦,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邱煜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审被告:夏宝华,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克强、原审被告邱煜环、夏宝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