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辽宁省昌图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敬威,女,1969年11日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晓亮因与被申请人侯敬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晓亮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侯敬威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晓亮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晓亮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