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邓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汤建军与邓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建军因被执行人邓介华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921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在本县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另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2021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介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2021年6月28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目前尚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21执4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